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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合肥车位新政3月1日执行!十一条规范车位销售市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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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专业户小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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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18-01-19 16:56:59 |只看该作者
楼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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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市区全面按规定销售

本市市区范围内,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(库)销售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。

二、住宅小区车位满足业主需要

项目建筑区内规划车位(库),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,住宅小区车位(库)不得向非业主出售;

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,不得销售、附赠。

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、附赠。

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(库),当事人可通过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。

三、按车位配置比例向购房人销售车位

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(库)规划配置和销售实时情况。

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(库)买卖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。

四、履行增购程序可购买第2个车位

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,尚有车位(库)未售的,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(库)增购方案,并将未售车位(库)情况在项目出入口、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,公示期3个月,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。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,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(库)。

五、非住宅项目首先满足业主需要

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,尚有车位(库)未售的,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,开发企业将未售车位(库)情况在项目出入口、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后,可整体转让配建车位(库),受让方应为从事车位(库)运营管理的企业,且必须遵守开发项目车位(库)销售对象、增购数量等相关规定。

六、退房即退车位

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,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(库)买卖合同。

七、车位转让只能是项目业主

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的车位(库),经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通过出售、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,受让人应为本项目业主。

八、开发企业不得“只售不租”

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停车位(库)的使用功能,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(库),业主要求承租的,开发企业不得以“只售不租”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。

九、开发企业不得向非业主租售车位

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,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(库)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,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车位(库),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车位(库)。

十、违规将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

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销售的车位(库),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审核;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权登记。

十一、3月1日执行

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,有效期两年。巢湖市、肥东县、肥西县、长丰县、庐江县参照执行。

总得来说,与旧规不同,业主在尚有车位未售的情况下,可按程序增购一个车位。一套房屋业主最多可购买2个车位,但不得同时购买2个车位,第二个车位应履行增购程序。

小区业主若想出售、赠与车位,“买主”也必须是本项目业主。这样的新政无疑对车位销售市场进行了约束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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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然上面是一个段子,同时也间接的说明了现在的买房人买房时,对车位也越来越看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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